關於我們 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雜草學會章程 


                                 (八十六年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台(87)內社字第8706554號修正通過)
                                 (九十一年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20003544號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雜草學會。 (英文名稱︰Weed Science Society of R.O.C.)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促進雜草科學研究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于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提倡雜草及其防除等有關科學研究。
     二、舉辦雜草科學演講及討論。
     三、搜集國內外雜草科學圖書供學術及農業界參考。
     四、發行書刊。
     五、促進國際雜草科學𠗟技術之交流與合作。
     六、辦理其他與雜草科學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普通會員。
     二、永久會員。
     三、團體會員。
     四、名譽會員。
     五、永久團體會員。
     六、學生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一、普通會員︰(一) 凡在國內外農業職業學校以上之植物病蟲害、農藝、園藝森林、農化、植物或其他與雜草科學有關科系畢業,經會員兩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二) 凡從事雜草科學有關工作經會員兩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永久會員︰凡具有普通會員資格,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各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名。
     三、團體會員︰凡與雜草科學有關之機構,經理事會通過者。
     四、名譽會員︰凡對雜草科學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提出﹐並經大會議決通過者。
     五、永久團體會員:凡與雜草科學有關之機構,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
     六、學生會員:國內外農業職業學校以上之植物病蟲害、農藝、園藝森林、農化、植物或其他與雜草科學有關科系就讀之學生,經會員兩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七條 本會會員權利義務如左︰
     一、普通、團體及永久會員具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免費閱讀本會之各種刊物。
     三、享受本會所辦事業之權利。
     四、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決議案之義務。
     五、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本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由有選舉權之會員票選之﹐組織理事會﹐受全體會員之託決定本會計劃及處理各種會務。理事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理事擔任為原則。各委員會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議決後聘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卸任理事長凡未連選為理事者均為本會之名譽理事﹐得列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本會置候補理事三人﹐如理事出缺時﹐得由候補理事循序遞補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監事七人﹐由會員於大會時票選之﹐審核預算、決算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辦理經常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置候補監事一人﹐如有監事出缺時循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理、監事由全體普通會員永久會員及團體會員所派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前項選舉得採通訊方式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其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監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
第十八條 本會得置名譽理事長一名﹐對本會有重大特殊貢獻者﹐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贈予之。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之。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𠗟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按所得票數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置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地點與時間由理事會決定。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前十五日發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並得通知侯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正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永久會員新台幣柒仟元整﹐需一次繳足。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永久團體會員新台幣三萬元整,需一次繳足。 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整。
     三、補助費。
     四、
     五、基金之孳息。
第二十九條 凡自由捐或永久會員一次繳納之會費應儲為基金非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議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本金。
第三十條 本會各種經費之存支﹐由理事長及秘書長及財物人員會同辦理。
第三十一條 凡會員連續三年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每年由理事會編列預算決算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撒銷或解散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政府或自治團體。
第三十五條 本會各項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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